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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建立了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标准体系,主体标准随客体标准而定;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理论补偿标准为682.80元/hm2,不同资源类型补偿标准有较大差异,从79.20元/hm2到2226.90元/hm2不等,林业苗圃最小,四旁林最大:根据不同地区资源质量、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了特定地区的执行标准;部分补偿是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普遍形式,确定了部分补偿标准计算方法。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是实现资源价值补偿的有效途径;国家补偿和地方补偿标准是二者之间补偿比例问题,在湖北省国家补偿标准应在22.75[%]~69.67[%]之间,地方补偿标准应在30.33[%]~77.25[%]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