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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检察院自侦部门转隶后,铁路检察院的案件数量急剧减少。案件数量大幅度减少不利于铁路检察院司法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体现其存在的独特价值,必须积极探索铁路检察院职能管辖的新路径。随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铺开,由铁路检察院办理铁路领域的部分公益诉讼案件是优选方案之一。本文着重对铁路检察院办理铁路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与地方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界线、铁路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主要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