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与路径依赖

来源 :全国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fdwer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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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吸取发达国家已经成熟的治理经验,但是同时必须对中国金融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中国特色给予相应的关注和重视。本文在比较和阐述国外治理结构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特点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且提出了对具有中国特色治理结构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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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看,银行坏账形成的金融隐患已构成中国经济安全的最大威胁。解决历史包袱,固然迫在眉睫,而更为重要的,是建没按市场原则稳健运营的银行机构,遏制新的坏账,增强银行机构的竞争能力,重塑金融和经济稳定的根基。本文对政府单边治理下的银行困境、政府单边治理模式的内生缺陷、建构共同治理模式的路径选择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共同治理模式建构中需要处理好的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董事会的独立性、党委领导和对董
保险营销团队在建立独特的保险营销文化、开拓市场、扩大占有份额、凝聚各保险主体的核心竞争力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主力军作用。尽管他们在为各保险主体效力,但营销人员仍然不是各保险主体的“娘家人”。这些“奶妈的孩子”享受不到直销人员可以享受的众多的福利待遇,造成他们对各保险主体没有认同感和归属感。他们想做就做,不想做就走人。营销团队对他们的“不辞而别”也没有好办法。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利用一些已在使用的留人
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业改制中的核心问题。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改制进行制度分析,在此基础上研判保险公司治理中需要解决的职业经理人、激励制度、行业监管等重要问题,具有普适性,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对公司产权结构与资本市场的关系进行实证考评,则对保险公司的上市、后续经营具有前瞻性的意义。这两者的契合点,就是公司治理结构。
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体制,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情况下对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足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但在我国的部分上市公司却出现了“独立董事缺位”现象,独立董事未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职能,使这项本应很好发挥作用的制度形同虚设。针对这一现象,本文从解决现实问题的目的出发,对独立董事行使其特殊职能所应有的内、外部保证条件进行了
本文从人力资本在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中的重要价值创造作用出发,阐述了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人力资本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并指出了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人力资本化的路径选择就是建立和健全关键职工持股制度、加强对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参与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以及参与公司高管的选择决策和监事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了以股份制为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同时也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国企改革的重点。2003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所关注的两个密不可分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上的一种所谓的企业治理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理论部分进行论述,并结合保险企业的特点对我国现代保险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提出建议。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得到了普遍重视,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先后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的规范意见和要求。这对提高我国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就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防范进行浅析。
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越来越受到有关人士的重视。保监会有关领导不止一次指出,国有保险公司所有者缺位、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不灵活是造成国有保险公司发展水平低的重要原因。中国的保险监管层已经意识到了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与国有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联系,并已开始着手从政策方面为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创造条件。这对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
中国非寿险业的公司治理处于由行政型治理模式向经济型治理模式的转轨过程中,检验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能力的标准在于其是否适应市场要求,是否具有发展潜力。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要实现从权力制衡到决策科学、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的转变。需要建立一套监测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能力,特别是以投资商为导向的社会调查指标体系,通过对比发布的方式,及时分析非寿险业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能力的变化情况。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能力指标评价
市场主导型的英美模式与组织控制型的日德模式是西方公司治理结构的两种典型模式,二者形成与发展于不同的制度环境,并因此呈现鲜明的导向差异。前者基于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与股票的流通便畅,强调通过股东“用脚投票”机制和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而实现对公司行为的约束与对代理人的选择及监控;后者则由于股票市场的有限融资与股票的流通困难,呈现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和基于相互持股的法人组织对公司及其代理人实施长期的内在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