椎体粉碎性骨折伤残评定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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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人陈某2017年7月26日因交通事故致T12椎体前柱粉碎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2)条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中仅记载“粉碎骨折系指椎体两处或两处以上骨折。骨折线累及脊柱中、后柱,和/或椎体后缘有碎骨块突人椎管致椎管狭窄者,可视为椎体粉碎性骨折”,其中介绍的粉碎性骨折分型较少且笼统,而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其适用指南,不仅增加了粉碎性骨折情形,也针对椎体骨折的粉碎程度进行了不同条款的划分,使得伤残条款分类更加细化和全面。以往鉴定人对椎体粉碎性骨折条款的把握不同,而导致鉴定意见差异是造成重新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法医临床鉴定实践过程中,准确把握椎体粉碎性骨折鉴定要点及其统一认识非常重要,且鉴定人需要更加认真仔细学习相关知识,减少被鉴定人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司法鉴定资源的浪费,减少由于司法鉴定意见的不同导致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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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的损伤鉴定是法医临床工作的常见案例,该类损伤鉴定约占到鉴定总数的20%左右。虽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四肢损伤、手损伤、体表损伤做了尽可能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损伤形态的多样化,仍有部分内容尚未完全涵盖。例如在损伤鉴定实践中会经常遇到外伤后体表看不到损伤体征,但却有着明显外伤的客观症状的案例。正如本案,伤者伤后临床检查和法医查体均外见到体表的损伤,但在MRI检查时却发现其肌肉大片出血区。《人体
根据手舟骨的解剖结构及其生物力学特点分析,原始病历资料及初次法医体格检查均示左腕部未见表皮挫伤、裂伤等记载,刘某之手舟骨骨折应系间接暴力作用所致,自述方式不能成立。后经调查走访,刘某受伤当日骑摩托车回家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曾在本地诊所因腕部疼痛就诊。综上分析,手舟骨骨折多为跌倒手掌着地致腕关节过伸所致,对于此类鉴定,应仔细审阅初次病历及影像学资料,同时应详细收集受伤过程的调查笔录等,将有助于准确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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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程时间是定义慢性骨髓炎的前提条件,并发“死骨、窦道和死腔”的症状是鉴定时的主要依据,是必要条件,没有一定的时间参与因素,难以形成死骨、窦道和死腔,这也是两者间体现“并发”,分析外伤与症状间有因果关系的主要依据。既然急慢性骨髓炎的区分无法从病程时间上明确划定界限,从易操伤性上讲,使用这一模糊词汇进入标准并不恰当,何况目前鉴定时需把握的症状并不繁锁,建议使用明确的罗列性症状“并发死骨、窦道和死腔”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