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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正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的前两项内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介绍了对企业选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意义,分析了常用的选址方法和决定选址的主要因素,探讨了职业病危害评价选址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