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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太祖对乡诉讼的设置中看出,明代里、老可称作汉代三老的改良版,两者的共同点是汉代与明代三老都须负责教化,被授为老人实属荣誉头衔,在无禄的前提下,仍须对政府的教令负责: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明代之老人需要负责处理乡间的诉讼,承担了汉代乡音夫的部分职责。说明了中国乡间里老长期被赋予的教化与调解责任的合一。而明中叶后,地方里、老是负责主审乡里细事诉讼,或是协助官府担任民间保勘角色。官府断案习于从中取结,里、老是官方于诉讼取证的关键来源己无庸置疑。如此一来,地方里、老己成为官府公权力之延伸地带。尽管明太祖“复古版”乡诉讼并不能真正成为明代地方诉讼程序的“初审”,称为审前程序也不能完全符合其在明初的实际作用,但对于里、老权威的稳固与其成为地方秩序的维护者,有明确的加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