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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民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困难重重。从实践层面看,制度“缺陷”及其所生的政府角色错位,是导致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实现不能的关键影响因素,制度矫正迫在眉睫.在现代法治社会场景下,“法律力量”是促成各类主体权利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基本途径,我国必须即刻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法律保障机制。在立法思路上,应当恪守“权利至上”的价值理念,积极构建“政府责任”与“自主程序”协调统一的法律认定框架;在法律救济上,需要着力解决“权利具体化”的传统司法障碍,可以考虑在行政诉讼领域确立行政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