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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人工智能生成物日益活跃于我们的视野,促进了社会文化财富的增长,但同时也给著作权法带来了挑战。通过探讨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重点分析独创性,得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结论。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上,比较现有学说的优劣,考虑人工智能发展的社会现实,将著作权授予人工智能的投资者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