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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源于于西方,是指以社区为基础而进行的的罪犯矫正。我国2003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在社区矫正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仅有法律、法理依据,也是社区矫正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检察机关在监督社区矫正中存在职权定位不明确、自身定位不清晰、缺乏有效监督方式与手段等问题。而要厘清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的身份地位,一是要准确界定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内容,二是要延伸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阶段,三是要健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