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经类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以及模式设计

来源 :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in07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目标指引下,根据高素质、高质量应用性法律人才目标要求,地方财经类院校应当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设计等方面充分体现财经类学科专业优势与特色,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区域特点、行业特色的高水平法律人才。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方面,要按照“分类培养”的原则,遵照“行业指导、校企合作、分类实施、形式多样”要求,基于多科性财经大学的学科专业结构,结合学分制管理模式相关制度与措施,适度引入经济管理类教育教学资源,帮助学生形成个性化知识方向与特色。在人才培养模式设计方面,核心任务是:不断进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方法、教学技术与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建立和形成与基层司法、执法机关以及中小型企业等法律实务部门的信息交流和人才培养的合作与联动机制;初步形成新时期卓越法律人才评价指标体系,保障和提高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质量。
其他文献
湖湘大地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具有理论创新的经世精神、敢为人先的创造精神、 心忧天下的家国情怀以及服务人民的大众情怀。湖南法治政府建设在传承湖湘丰富法律资源的 基础上,以政府为主导,以程序为重点,以政治家与法学家的结合为方法,以阳光政府为价值 追求,创立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湖南模式”,并在在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法程序、 行政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方面推陈出新,使湖南法治政府建设走在了全国的前
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与调适是再塑政府的根本动因,公民社会及理论的渐趋成熟 是再塑政府的必备的现实条件和理论储备。国家与公民社会远距离也会造成政府失范和政府 的远距离近视——假近视,政府求助于社会——第三部门,但是,第三部门的失灵造成政府 近距离近视——真近视,这就要求再造政府;随之,现代公共行政发展与政府权能的紧张关 系要求“最佳政府”的构造,公共行政一隅的社会行政法治及社会行政法直面而来。因此, 从
面对中国社会生活中侵权现象愈演愈烈之势,有效赔偿被侵权人、制裁侵权人和遏制侵权行为成为一种迫切的需要。惩罚性赔偿因具备前述三项功能并能够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博弈机制有效发挥惩罚和防范侵权行为的作用。由于中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面严重不足,文章建议从一般和特殊、肯定和否定两方面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既概括性地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件和排斥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情形,又针对具体侵权行为
本文就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定性,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立法,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对于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定性要区分清是专家责任还是专业人士责任。建议将“专业人士的注意义务”表述为: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并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其次,对于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立法是统一范式还是分类规定有不同的看法与决策标准。一般而言,类型化的
美元的贬值、我国的外汇储备剧增和流动性过剩,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现行的外经贸政策效应也由此受到冲击。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外经贸政策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如改变重出口轻进口的政策导向,实现更加中性的贸易政策;转变以引进为主的开放战略,实现均衡的内外开放战略;改革汇率形成机制和外汇储备制度、增加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针对内外失衡,实现以扩大内需与治理通胀为目的的结构性的货币与财政政策。
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需要将保护消费者利益、提振消费者信心作为核心,使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能及时的对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做出反馈。在这方面,欧盟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制度通过机构设置、信息透明化建设、食品标准制定、消费者监督能力建设和对经营者强制性要求等,建构起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便利性”社会监督机制;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高于社会监督的环境下,欧盟的“便利性”监督机制对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启示。
商标权质押融资是商标权价值利用的重要方式,商标权担保价值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和内在价值都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质押担保方式的法律局限性增加了商标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形成了商标权价值融资利用中许多法律上的风险,推进商标权融资担保价值的利用,必须完善商标权价值评估的基础理论和法律机制;积极进行融资担保方式的创新,建立融资风险的保险化解机制。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今日犹然,且日益普遍。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认定,各国立法例与学界观点亦各有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但较为原则,且并未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笔者以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应借鉴德国等人陆法系诸多国家之立法例,以采单独行为说为宜。
要明确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必须正确理解和澄清《油污责任公约》《海商法》等相关国际国内立法的适用关系和基本内涵。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具有特殊性。船舶碰撞发生船载油类货物泄漏造成油污损害时,漏油船是油污损害的惟一赔偿义务人。漏油船在赔偿油污损害后,可以依据碰撞责任比例向非漏油船追偿。非漏油船不对油污损害人承担直接的油污损害责任。有关非漏油船直接承担油污责任的各种主张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机制
信用卡出借不能阻断登记办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从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以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出发,实际用卡人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但从法律解释的出发,至少还应考虑刑事法网严密性和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问题。由于主观的心理状态和犯罪故意不同,对因信用卡出借而导致的办卡人与用卡人不一的情形,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