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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环境问题的严重和生态意识的提高,将生态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成为刑事立法生态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对受保护动物的范围规定囿于“珍稀野生动物”框架,过于狭窄,理应从生态化角度进行拓展,包括:扩大受保护动物的种类;充实动物概念的内涵;拓展动物概念的外延;增加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