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常态下的生态旅游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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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法治进入新常态.生态旅游作为旅游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理应得到足够关注和法律规制.通过生态旅游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剖析,可以明确生态旅游需要的法治环境.生态旅游缺少上位法;生态旅游法律薄弱;生态旅游规划没有与立法规划相衔接.这一切都制约着生态旅游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法治体系是生态旅游的特殊要求,所以应制定《旅游基本法》及配套法规与标准;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大旅游管理和监督部门权力规制,促进依法行政.生态旅游关乎中国经济转型的国策,并且承载着全面小康社会的希望,因此,必须在法治新常态下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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