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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区域经济发展的自然禀赋或初始条件,是决定区域经济分工的基础条件之一。但是,这一论断成立的前提是资源赋存地拥有资源的产权,而且重要资源的价格要由市场来决定。为此,必须创新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和定价制度,以改变我国矿产资源归中央政府所有和行政低定价,中西部资源大省往往是财政穷省的现状;同时扭转现实中矿产资源的产权缺乏直接的代表者,导致国有资源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难免发生“公地的悲剧”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