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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对检察权构成有效约束制约机制,走出“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藩篱,就应该在检察权外部引入权力制约机制,在检察权内部关涉检察行政事务的事项实行“检察一体”“上命下从”的检察长负责制。现在进行的检察改革,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而应该在充分认识检察规律的基础上,对改革路径作慎重选择,尤其不能以合法性来说明理论上的应然性。只有这样,才能抛开思想的藩篱、理论的禁锢、法律的教条以及一些“既得利益者”的阻挠进行大刀阔斧、行之有效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