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的理论误区及其修正

来源 :陕西省社会科学界首届(2007)学术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oveqin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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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术界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代表性观点:韩德培教授认为征收生态补偿费“是指为了防止生态环境破坏,根据‘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是指现行排污收费未覆盖到的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主要有各类矿产资源、能源的开采、森林砍伐、草原的过度使用、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发区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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