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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中国社会已经历并正在经历着巨大的社会转型。社会转型引起了法的理论和制度体系的统一性运动。殷周之际的社会转型对法的统一性的影响,在思想方面表现为由崇信鬼神的巫术法观念转向重视人命的道德人文法思想;在制度方面表现为由以刑为主的兵刑模式转变为以礼为主的礼乐刑政模式。春秋战国至秦汉这一时期的社会转型对法的统一性的影响,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模式的形成,这个过程在思想理论方面与社会转型大体同步,但在制度模式上要滞后到隋唐才定型。唐宋之间的社会变动,没有改变法的统一性,但理学使法的统一理论达到了顶峰,同时对法的制度模式亦有改进和强化之效,实现了哲理、法理与情理,天理、国法与人情的贯通与融合。晚清社会转型,使传统中国法的统一性解体,同时开启了新的中国法的统一性运动,这个进程至今未完。从自然、社会和文化来看,法的统一性在中国有其必然性;法的统一性首先带来的是进步,然后是晚期的保守;它的形成和行用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期间理论上的争鸣、多元和合流是正常和必要的思想条件;但最关键的是,传统中国法的统一性是统一在道德原理之上的,这对未来中国法的统一性仍有其价值。因为人是个体的但人类是群体的,法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所以,与自由一样,道德始终是人类法的基本原理之一;当代中国法正在道德与自由这两个基本原理的支配和社会主义平等理念的指引下向着新的统一性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