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网络犯罪及其刑法抗制——网络技术异化产物的刑法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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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犯罪发生在电子计算机网络这一特定的时空内,其犯罪样态有别于其他的传统犯罪,许多刑法原理在适用于网络犯罪这一领域时发生了变形,这就给传统的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刑法学界不得不对这一挑战给予理论上的回应。有鉴于此,本文拟就网络犯罪的概念、特点和刑法抗制对策作一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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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作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是几千年来人类刑罚史上领衔的主刑,它来源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随着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与普及,人的自身价值的发现与苏醒,产生了抨击死刑的思想和理论。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成名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在古典自然法基础上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和不必要性。他对死刑本质的无情抨击,在当时的
由于理解上的不一,在分析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与死刑立法问题之前,有必要对经济犯罪和刑事政策这两个概念进行厘定。本文主要以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各类犯罪为论述对象,也即取“小经济犯罪概念说”或狭义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的危害经济法律秩序的行为,不包括传统的财产犯罪和图利性的职务犯罪。
学界在死刑存废问题上的争论与探讨方兴未艾,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运行,经济犯罪作为一类危害严重的犯罪日益受到关注,其刑罚对策的选择尤其是死刑的设置与适用无论是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社会公众意识还是在主流舆论导向上,囿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成因,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区和感性的冲动,对之进行深刻的理性反思,结合当前国情,探讨经济犯罪死刑设置的科学性,提出实践中的应对策略即为本文之主旨。
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问题,首先应研究经济犯罪的概念及其范围,才便于研究哪些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并可以废除死刑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学界认识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3种观点:一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教授主张的最广义经济犯罪说,即认为“经济犯罪是指意图谋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或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滥用经济秩序赖以生存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直接或间接规范经济活动的有关法令,而足以危害正常的经济活动,
“杀人者偿命”是一句古老的谚语,其基本含义就是对于非法杀人者,就得以剥夺其生命的方法将其处死。在现今社会,国家不允许私人亲自杀死非法的“杀人者”,而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为私人“报仇”,以法律的名义对非法的“杀人者”,以死刑这样的刑罚来将“犯罪人”处死。“杀人者偿命”这一古老的谚语在很多国家的古代或者近代都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直接地影响到死刑适用频率的高低。现今我国在刑事立法、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死刑适用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反对。而且,世界上主张废除死刑的舆论力量越来越强大,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76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1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83个。有效地限制毒品犯罪案件死刑适用的
刑法学界对死缓制度进行了较多研究,但也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系统地总结、分析已有的研究成果,从理论上可行、实践上可操作两个标准出发,对死缓制度的存废及如何完善提出建议,是本文撰写过程中的指导思想。
死刑这个古老的话题,持续争论了两个多世纪,至今尚未平息。自国家和阶级产生以来,死刑就以其独有规律产生、存在和发展着,它所具有的强大威慑力使它成为刑罚之王。不可否认,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死刑作为控制社会的有效工具发挥过巨大的作用;同时,死刑作为一种人类独有的文化现象,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的内心深处,溯其根源就是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它的存在可以说是人类从野蛮进化到文明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逐渐成为数字化信息时代的代言者。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生活空间,而且带来了一场深刻的资讯革命,促进与网络有关的高新产业蓬勃发展。但是,网络带来的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也对传统的法律观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困扰着不少法学家和实务工作者。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更使得传统的刑法理论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刑事管辖理论首当其冲。本文从以下方面阐述:一、网络犯罪的界定。二、网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网络犯罪活动也如影随形,日益狡猾猖獗,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使得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成为各国立法的焦点之一。与国外相比,网络立法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现行的网络法规多属行政性、程序性法规,现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简单规定显然难以适应现实中的网络犯罪。同时,由于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的智能犯罪,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因此,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对于遏制网络犯罪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