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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医疗损害责任”单辟一章(第七章),并赋予其十一个条款。从整体上看,它规定了五种医疗领域的侵权责任形态,即(通常的在诊疗领域的)医疗损害责任(第57条)、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第55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第59条)、侵犯患者隐私权和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第62条)、过度医疗责任(第63条)。我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继承了我国原有的一些立法成果,回应了我国的一些现实情况,有许多可资称道之处。比如,它坚守了基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注意标准的设定上倾向于启用客观标准。在过失的认定方面,它赋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以重要性。它首次规定了违反告知义务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但是,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也有许多值得完善之处。比如,它回避了一些争议问题;它具有浓厚的唯“诊疗规范”倾向;它在一些医疗侵权问题上缺乏细致入微的思考;它关注的问题过于宽泛和粗略,忽略了对关键问题的细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