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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要求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案例进行分析,得到结果是: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25日、2008年2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并于2009年2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