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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刑法又是保障法。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而且法治又是人们服从良法之治的状态。那么,如何更好地控制变迁中的社会,如何更好地使刑法服务于社会,其实根本上还是如何教化人的问题。因此,从“整个刑法领域”考察刑法的教化状况以及设法提升法律的教化能力,是极为要的。然而,以往对刑法机制的研究轻视了刑法的教育机能这一重要领域,对刑法机制与法规范的忠诚理论(或认同理论)两方面的探究在很大程度上是脱节的。罪犯教育学也几乎“躲进小楼成一统”,与前两者也不相往来。实际上,需要有大系统的观念,把它们三者结合起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