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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明标准,“是法律要求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由于我国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程序工具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盛行,程序正义在司法者头脑中尚未获得应有的尊重,因而,通过证明标准严把死刑适用关尚未得到真正重视。应该说,较之实体法死刑控制路径,通过证明标准控制死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由于实体法控制路径是在立法明文规定有死刑的情况下,积极地不去实际运用死刑,其矛头直指死刑规范,容易引起社会各方不同意见而降低控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