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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全国法院努力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今天,对《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法庭职能的上述规定理应作出适当的扩大解释——人民法庭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的调解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调解、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
本文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定位出发,结合对人民法庭自身优势、社会治理现状以及时代司法需求的综合分析,以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为载体探究基层法院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中的作为空间。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司法调解工作上的本职作用、提高人民法庭在人民调解工作上的指导作用、提升人民法庭在行政调解工作上的支持作用、拓宽视野积极参与辖区社会综合治理。如果基层法院能够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功能优势,并以能动司法的姿态融入到辖区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当中,必将激发出“大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巨大潜力,而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也必将在此进程中获得自身的持续、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