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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关系到执法机构上下级之间对某类违法行为行使执法权的分工。中国现行立法对于经济执法管辖的规定过于笼统,造成多层执法现象的出现,恶化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本文提出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在立法中明确经济执法的级别管辖,有效解决执法机构之间的"推诿扯皮"和"争相执法"问题,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