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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与公司董事会以及英美国家的高校董事会有着很大的区别。以公司董事会的概念否定公立高校董事会的价值缺乏说服力,套用英美国家的高校董事会模式来完善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制度更是削足适履。公立高校董事会的建设要依据我国的国情,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赋予高校章程自治权,由公立高校在章程当中对董事会如何运行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