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宪法地位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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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推进民主和法治进程的良好发展阶段。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和基础,是实现法治国家目标最根本、最重要的途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号召,如何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既是法治建设的重心,也是体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是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重要纽带,法院执行宪法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认清和把握好人民法院在宪法秩序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应发挥的作用,无疑是今后搞好法治建设、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透过时下人们广泛争议的如何遏制司法腐败现象、如何提高法院办案质量和法官素质等视角,作者认为,首要的是从本源上审视和认清人民法院在宪法规范和宪法实施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等重要课题,才具有一定的基础性指导意义,才有助于诊释和解决在加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基于此,本文拟从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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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官适用刑事法律的能力是指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人员在审理具体的刑事案件中正确合理的应用刑事法律以求达到刑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能力。刑法的适用能力可以具体化为刑法解释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以及量刑均衡能力。本文提出刑法解释能力是刑法适用的基础,逻辑推理能力是刑法适用的核心,量刑均衡能力是刑法适用的内在要求。
刑事法既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也是实现社会有序运转的一种社会控制方式,是一种文化符号,是一定价值观念的反映并受一定价值观念的支配,为实现相应价值目标服务。因此,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目标定位决定着刑事法的不同命运、具体规范的彼此差异,所以研究刑事法价值具有终极意义。本文选取具有一定对立意义的国家保护价值观与个体保障价值观为基点,旨在探索二者在冲突中的协调平衡问题。
从诉讼的角度观察,刑事诉讼的启动者为检察机关或自诉人,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承担证明责任,其所诉无据或者理由不成立,将导致刑事被告人无罪的后果,相当于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会使用判决做出结论。本文分析了刑事司法实践对程序法的误读,介绍了“反对解释”在无罪判决中的适用。提出主张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或第(三)项作为无罪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判决书中引用的做法予以修正
本文介绍了同一案件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含义,分析了同一案件多种量刑情节刑罚裁量存在的不足及应遵循的原则。为探索一种既能有效地避免量刑偏差,又合理合法适用酌定量刑情节的刑罚裁量方法,笔者认为基础刑量刑方法,是一种可取的量刑方法。
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均衡原则,在此基础上,罪刑均衡的实现有赖于刑事司法。罪刑均衡的司法化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之途。因此,罪刑均衡的理念应当是法官裁量刑罚的根本理念。在某种情况下,酌定量刑情节恰恰是影响罪刑均衡的重要因素。被害人过错就是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之一。本文介绍了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根据,对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评析,并对被害人过错的划分及其在量刑中的运用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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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和内涵、适用的主要情形、对信赖予以保护的方式以及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适用状况等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其目的在于呼吁理论和实务界关注并研究信赖保护原则,以最终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以全面约束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裁决行为。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扩大化是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由严格到宽松,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断放松的一种趋势。笔者认为,目前学界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扩大化的研究仅仅局限在应然层面上,缺乏对我国行政诉讼实然性的关注。本文通过应然与实然两个方面,来探究原告资格扩大化在我国行政诉讼语境下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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