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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请求权竞合问题进行理论研究,提出请求权竞合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分析了解决措施。请求权竞合的选择权属于公民的私权利,法院的裁判权属于社会公权力。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公权力是为私权利而生,私权利的行使或保护往往需要借助于公权力,特别是具有终局意义的法院裁判权。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法院应当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主义,通过“积极司法”来提高纠纷的解决能力,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