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法医鉴定的解释工作应树立五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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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期,随着国家对法治的大力提倡和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公民对法律的熟悉程度不断加深,对自身的权利越来越关切,对国家机关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出现“公权力”和“私权”之间的冲突时,网络和报纸等舆论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由此形成的新闻的传播速度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给案件处理工作带来沉重压力。从而造成工作的被动,影响单位的名誉,甚至损害法医鉴定人和所在单位的形象。笔者认为,在处理法医鉴定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检验鉴定被鉴定方家属的解释工作时,应树立起“三早”、程序公正、细节、技巧及自我保护等五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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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1日被鉴定人贺某不慎从摩托车上甩下,右肘部着地,某地区医院以“右肱骨裸间粉碎性骨折、右尺骨骨折”收住。出院后因骨不愈合,就诊某大学附属医院,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陈旧性骨折、右肱骨裸间粉碎性骨折术后。为此,贺某与该地区医院发生漏诊肱骨外科颈骨折医疗争议,经通过对病历资料、影像片以及成伤机制的综合分析,认为某地区医院接诊被鉴定人贺某后“漏诊”了其右肱骨外科颈骨折,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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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与一九九八年至今已写了《法医鉴定工作亟待改革》、《中国法医的出路》、《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提高鉴定权威》等有关涉及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方面的个人见解。因为我们是基层法医,二十多年来一直从事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工作,对于这个领域里的问题深有感触。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规范了司法鉴定领域的混乱现象,是中国司法鉴定领域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是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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