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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以新加坡的廉政法制为探讨中心,详细分析其1960年公布的贪污防治法以及1988年所公布的贪污所得没收法,并对执行此两个法律的专职机关——新加坡防贪调查局的运作,也深入地探讨。新加坡的防贪之所以获得最高的成就,主要基于领导阶层的以身作则,以及绝不护短。防贪法律也赋予调查局极有效的权责,而该局也雷厉风行。特别是对于公务员有交代财产来源的义务,也使得新加坡的公务员不会心存侥幸而贪污。本文也附带讨论台湾地区曾经尝试仿效新加坡成立肃贪制度的过程,但未能成功的理由。可作为肃贪比较制度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