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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以来,城市化和工业化主导的经济增长为我国的体育产业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组织,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引来了新的契机,随着世界竞技体育的商业化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优化,体育赛事转播权随之出现。媒体转播体育比赛一方面满足了群众精神层面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体育运动项目的变革,在国际奥委会影响下,体育赛事转播权已成为现代职业体育的经济命脉,是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体育产业与传媒产业联系的纽带,也是大众传媒的优质内容资源,通过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出售和收入再分配可以实现体育产业链各方的利益平衡和联盟的竞争平衡。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强调政府放宽对体育赛事版权市场的干预,明确规定放宽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限制,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呈现"井喷式"发展。然而,我国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迅猛发展与转播权市场运营管理机制的滞后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并已成为制约体育赛事转播权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总结体育赛事转播权在我国发展中的困境并归纳分析他人的消解途径,以期为繁荣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市场、促进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体育赛事转播权在我国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央视垄断阶段(2003年之前)、相对自由交易阶段(2003-2015年)和全面开放阶段(2015年以后)。目前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发展的困境主要在于:(1)体育观众受传统观念影响,尚未养成付费观看体育比赛的意识,体育赛事转播机构尚未找到盈利之道;(2)现有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无明确规定,互联网盗播行为泛滥,相关主体利益得不到保障;(3)转播权收益分配机制仍停留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方式,体育项目协会在转播权收益中占较大比重,职业俱乐部积极性不高;(4)职业体育管理体系的隶属关系不明确,项目协会与俱乐部之间经常出现矛盾,进而导致赛事吸引力不足;(5)版权价格不合理的持续飙升,导致体育联赛与媒体合作纠纷不断、版权二次分配失衡;(6)体育中介机构发展滞后,体育赛事转播权有效开发不足;(6)营销模式不成熟,进一步加深了转播权市场垄断现象。消解途径:(1)观念方面。学界从体育系统、传媒系统和体育观众三个角度倡导转变观念,将转播权开发提升至国家战略,并将篮球和足球两大赛事转播权作为突破口,培育转播权市场。(2)法律方面。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的争议,存在"著作权说"、"商品化权说"、"契约权说"和"复合型权说"。(3)侵权监控方面。联合版权保护组织加强监督、加大惩罚力度和不断提高俱乐部信息透明度。(4)转播权收益分配方面。按照知识产权原则、运用Shapley值法、倾斜于俱乐部、建立卡特尔组织以及通过立法等进行转播权收益分配。(5)体育部门管理职能方面。学界一致认同体育部门应简政放权、实行管办分离,同时体育部门加强监督。(6)版权价格方面。提出了总收入比例计算法、价格膨胀率计算法、通货膨胀率计算法和赛会等级推算法。(7)体育中介机构方面。一方面通过体育系统与传媒系统培养各自内部专业人才,同时高等院校设置相关专业和加强体育行业的科研与教学工作,培养能够直接参与体育赛事运营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建立职业体育联盟负责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运营开发。(8)转播权营销机制方面。建立以市场营销为主其他营销方式并存的多元化营销模式和俱乐部单独销售模式。(9)转播权垄断方面。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方认为转播权市场垄断有利于体育赛事的发展,建议建立体育赛事主办方与媒体合作机制形成一体化垄断,另一方认为转播权市场垄断不利于转播权市场的发展,建议建立竞争审查程序、专业监督委员会和通过政府政策改革防止垄断转播权。研究表明:(1)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不均衡。多数学者研究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相关问题时仍滞留于理论层面,虽然少数学者进行了实证分析,但是仅针对每一区域、某项体育赛事,尚未提出具有普适性的官方认可的具体消解路径。(2)研究思路固定化。多数研究者大致依照法学学科的思维定式展开研究,这一研究思路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起到积极作用,但其中也逐渐显现出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如转播权收益分配机制方面和转播权市场运行管理机制方面。(3)体育赛事转播权理论研究多聚焦于法理层面。现有研究大部分通过与国外职业体育发达地区对比,逐渐出现"渐西中用"、"拿来主义",今后应根据当前国情加大除法理层面其他学科理论的研究、交叉学科理论的研究。(4)针对网络转播权的研究相对不足。现有研究大多集中在电视转播权相关制度和营销机制方面,针对职业体育联赛新媒体转播权市场运营管理机制的研究,很是匮乏。(5)大型体育赛事的培育和专业人才的培养研究相对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