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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时机、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关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