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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体育侵权行为难以归责的问题在司法层面迎来了新的转机,进入了归责制度多元化的新时期。对比与解读《民法典》中与体育侵权相关的不同法律适用,寻求有效的解决机制,建立法律保障体系,是当前体育侵权事故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体育侵权法律体系的建设以及创新也具备充分的必要性。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旨在通过对在公平责任、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及其他体育侵权中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的适用性进行对比与解读研究,分析出公平责任、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在体育侵权中的法律内涵与适用范围,并以《民法典》作为前后两个法律时期的分水岭,探寻体育侵权中法律适用原则的变化以及未来法律适用创新的基准。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与逻辑分析法。通过文献研究法,即对国内公平责任原则多年以来的法理学研究结果进行了观点展示与整合分析,也通过对自甘风险、过失相抵的研究结果分析界定了相关的概念;通过比较研究法,将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与混合过错的概念进行对比研究,通过相似制度的对比来对体育侵权中的两个适用率较高的法律制度进行再定义,寻找其适用于体育侵权情境的特殊之处;最后通过逻辑分析法,对《民法典》第1173条、第1176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条文进行分段解读,在文字表达层面对自甘风险、过失相抵制度进行了适用范围的分析。研究结果:1.体育侵权中公平责任的解读研究通过对公平责任的研究分析,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在体育侵权的适用中出现了两大问题:一是归责不清而使体育侵权当事人双方难以在体育活动前预判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二是归责时以赔偿能力作为分担责任的依据导致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或体育场馆的提供者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且公平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被编入了"损害赔偿"一章而非"一般规定"一章,可以得出当下公平责任已经不具备过去学界认为其拥有的归责原则身份,而是成为一类损失分担制度,而作为损失分担制度的公平责任所体现的衡平思想与体育运动自身固有风险与主动参与的特点不相符,因此体育侵权中的公平责任不应具备像过去一样充分的适用空间。2.体育侵权中自甘风险的解读研究通过对自甘风险的研究分析,笔者认为自甘风险规则中对于侵权风险的预知与主动承担的属性,与部分体育活动本身存在显著固有风险以及参与者主动参与的特性不谋而合;但由于其需要受害人对体育活动的风险具备清晰的认知与规避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其适用人群限制为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排除行为人故意与重大过失的情景。由于自甘风险适用的范围在体育侵权的情境中较为常见,其有能力成为《民法典》时代体育侵权事故中的主流归责原则。3.体育侵权中过失相抵的解读研究但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仍然无法覆盖体育侵权的全部情景,在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之外,过失相抵制度也有着相对应的体育侵权类型。通过对过失相抵的研究分析,笔者认为过失相抵其对当事人双方过失的考量更为充分,符合体育侵权中过失形式与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且过失相抵在广泛适用的基础上保持了对有过错当事人的责任认定,相较之公平责任,其更适合在体育侵权中作为补充性质的归责制度适用。研究结论: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民法典》的对其适用范围的限制,公平责任作为损害分担制度在体育侵权事故中已经不具备主流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创新引入的自甘风险制度。因此未来的体育侵权的责任认定应当会逐步形成以自甘风险为主,过失相抵等制度为补充的体育侵权归责体系。此创新充分尊重了体育本身的固有风险与主观参与的特点,考虑到体育侵权中行为人无过错的情景占比较高,应优先选择不考量当事人过失的自甘风险作为体育侵权归责的普遍原则,而将过失相抵作为应对需要考量过错的特殊情况时的归责制度。前《民法典》时期对于体育侵权行为出现的责任认定难、归责不清晰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体育侵权行为的适用法律舶来自适用于其他类型侵权事故的标准归责范式,难以针对体育活动固有风险,主动参与者等特性进行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改造,因此造成了长期的司法适用困难的情况。在后《民法典》时期对于体育侵权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创新研究,应充分研究体育的特殊性,以及体育参与主体的主观意识,将体育侵权的规则标准的研究建立在对体育本身的研究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