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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作为寻找、探明矿产资源的法定权利,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的,也是国家第一次把矿产资源当作财产权来确定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重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又赋予了探矿权全新的内涵,既作为一种排他的资源从属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过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也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本文就探矿权市场建设问题提出拙见与同仁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