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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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制度,是指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企业,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重整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并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得到迅猛的发展。公司重整制度,首创于英国。美国1934年公布的公司重整制度在英国公司重整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吸收了和解制度的一些内容,标志着公司重整制度的基本成熟。日本1952年制定的《会社更生法》,也就是日本的公司重整法,其立法目的在于挽救陷入困境而又有重建可能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重整制度是以法院依法介人的方式,强制性地调整公司自身、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格局,从而综合社会各方面力量来挽救面临困境的公司,实现社会总体和长远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确立重整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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