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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10多年来为我国环境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它产生于计划经济的大背景,当时公民环境意识远不如现在强烈,环境问题远不如现在复杂。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和快速拓展,民主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日益普及化,使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个方面都显露出日趋尖锐和复杂的矛盾,这样,“先天不足”的《环境保护法》捉襟见肘,不堪重负。对于它的发展走向,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不断地展开讨论。有的主张废除该法而分别完善各单行法;有的主张以环境法典的形式取而代之;有的主张修改该法,并另立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尤以制定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两个基本法之说为盛,这一主张也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就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及其《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