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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概念在侵权法上式微的一个理论上的理由在于,故意和过失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逐渐在客观化,故意因其主观性而丧失了评价侵权行为的意义。故意和过失被客观化为一种注意义务的标准,其间的区别是渐进的,只有在个案当中才能判断,抽象地从定义来区分的意义不大。本文并不试图给故意下定义,也并不试图从概念上廓清故意和重大过失之间的区别,仅对故意行为的三种典型的情形进行分析,并对故意在侵权法上其他的特别功能进行了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