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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意识到律师在认真处理好其接手的每一个案件时,实际上就是在运用法律和知识化解了一个矛盾;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或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就可以避免潜在的矛盾和纠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诱发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不断增多。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方面,律师是不可替代的角色。因此,称律师是社会和谐的“润滑剂”并不是因为律师们执业时秉承社会和谐这样大而空的口号,而是由律师的执业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与此同时,律师的执业环境也是有待改善的。只有给律师充分的执业保障律师的“润滑剂”功能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在许多公职部门看来,律师是不受欢迎的人,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情都敢做,只为了赚取律师费。致使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还是实际存在的。因此,律师的“润滑剂”功能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此,笔者仅就20余年律师执业的切身经历,针对律师对社会和谐的作用发表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