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的法律风险与我国法律完善

来源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w32020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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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介绍了互联网众筹的涵义及法律主体,结合我国互联网众筹的发展情况,介绍了当前互联网众筹的几种模式,并分析了存在的法律风险.最后借鉴美国经验,提出了我国对众筹法律体系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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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对监视居住的修改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着墨最多的区域之一.本文首先介绍了监视居住立法的三大进展,指出了确立监视居住的新地位,使其成为逮捕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使强制措施的层次性增强和适用对象相对具体化并规定了监视居住适用的具体对象,然后分析了盗视居住适用的在逮捕条件、监视居住的对象和指定居所等方面问题,最后介绍了最低将其活动范围限定在其基本生活运转需要的范围内,如在城市,可以到就近的市场、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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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法律规范的阙如,却使得这一规定立法功能的发挥大为减损.由是,建构科学而精细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必然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说明了及时解除错误逮捕是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之一,而该意义究其实质不外是对错误逮捕的补救而已,易言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时羁押的救济措施。欲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任意侵犯,还需严把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关口,有效发挥其第一道屏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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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二编第二章侦查中新增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15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和涉及财产的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本文首先介绍了控制下交付的定义,然后总结了控制下交付与诱感侦查的关系和特点,最后对控制下交付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和介绍控制下交付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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