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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修正,对劳动关系影响较大。其中创设用人单位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促使用人单位建立防止职场性骚扰的机制以根治职场性骚扰顽症,保障女职工的工作环境权和平等就业权;在附录列示职业禁忌便于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增删以消除其中的性别歧视并改进对生育机能的保謢;把带薪产假改为“生育津贴”待减轻企业负担的变革减少“性别亏损”,有利于促进女性就业。但其依然存在对男性劳动保护待权利的忽视。应矫正立法理念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变单性别保謢立法模式为多元(化)赋权,且分类规范以尊重各性别群体中的个体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