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兼论医疗纠纷案件审判方式的改革

来源 :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uu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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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新法)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设立专章进行规范,不仅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新法最大意义还在于明确了在医疗纠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了附条件的推定过错原则。一般认为,这些规定是对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突破,使医疗纠纷的证明原则重新回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来。由此引发专家学者以及公众的热议。一些专家认为,这种突破和颠覆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利益,同时也未必能缓和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另一些专家则认为,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近10年时间里,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和应用似乎越来越违背立法者的本意,而新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顺应了现代立法精神,兼顾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将大大缓和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对此,笔者以一个普通审判人员的视角审视新法的这些规定,从医疗行为的本质特点出发去理解、分析新规,进一步阐述新规的现实意义和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医疗纠纷案件审判方式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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