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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无法可依的历史。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为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却未从根本上改变行政主导的矿产资源管理配置和矿业权管理模式。本文介绍了修改《矿产资源法》的指导思想,阐述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关系进行调整、加强矿产资源统一管理,增补与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有关的立法内容以及建议增补矿业权市场建设内容等修改《矿产资源法》应当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