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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典型的自上而下的立法主导型。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着一些明显滞后亟须修改的法律,比如《民法通则》,这部诞生于1986年的民事领域基本法自出生以来就没有修改过,虽然有最高法院连续出台的司法解释补充,但其滞后性依然显露无遗。不过这也无伤大雅,毕竟《民法通则》之后,《合同法》和《物权法》相继出台,《民法通则》相当一部分法条已然失效,而有效的部分虽有过时之处,但还可以凑合着坚持到民法典的诞生。而本文的主角,我们要探讨的《环境保护法》,却显然不该再凑合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