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肢体离断再植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1例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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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鉴定人刘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前臂离断及左下肢损伤。首次伤残鉴定认为被鉴定人:1,断肢再植成功后,但左前臂及左手功能完全丧失;2、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骨质缺损,骨折不愈合;左胫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血管损伤,骨缺损,骨折不愈合,致左下肢丧失功能50%以上。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5.l0c-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躁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评为V级伤残。被鉴定人刘某于伤后两年余至本中心进行法医学鉴定,法医查体见其左前臂、左手尚存,但左肩、肘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左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致左上肢丧失功能30%;左手功能完全丧失,相当于双手丧失功能50%;左骸、膝、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致左下肢丧失功能25%。法医学阅片提示被鉴定人左尺、挠骨原骨折线已消失,结合上述病史摘录提示被鉴定人出院时左前臂伤口愈合良好、左手各指可轻微屈伸活动、感觉消失,笔者认为被鉴定人刘某左前臂离断伤断肢再植成功,虽然目前仍遗留左上肢、左手功能障碍,但其已不符合肢体缺失的含义,即存在左前臂的离断但经临床治疗己不存在左前臂的缺失。《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CGB18667-2002)中明确提出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CGB18667-2002)4.7.9a, 4.9.9i之规定,评定被鉴定人刘某左前臂离断伤致双手丧失功能50%的伤残程度为VI工级,左上肢丧失功能25%以上的伤残程度为IX级,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及左排骨上段、中段多段骨折致左下肢丧失功能25%以上的伤残程度为IX级,而不应根据损伤当时的左前臂离断以肢体缺失来定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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