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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亟需处理好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抗诉手段与其它监督手段以及抗诉案件数量与质量三大关系.通过对这三大关系的探究,提出应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强化督促起诉权,对整个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都应纳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同时针对目前司法腐败严重的现实状况,职务犯罪侦查应当成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最主要的监督手段,抗诉作为常规的监督手段,应当慎重使用,检察建议则是一种可以广泛使用的监督手段,但是应当注意再审检察建议具体适用的条件,并且为了保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效果,应当把案件质量目标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