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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传统上针对金融领域的犯罪,一直采取谨慎介入的姿态,这从刑法典的一些相关罪名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传统刑法典对金融犯罪的规定,显然是秉承着一种主张经济自由、保护私人权利的观念出发,认为只有当经济行为明显侵犯其他公民和社会的财产权益时,法律才能够加以干涉,否则就会造成刑法在调整经济行为时过分介入,影响正常的经济交易。而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则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这种价值取向,在部分罪名和罪状的修改上,扩大了刑法对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调整,其中非目的犯的出现,也是这一改变后的结果。
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一、非目的犯的表现形式。二、非目的犯与刑法解释的变更。三、非目的犯与金融犯罪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