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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权主体,有利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有利于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处于改革试点阶段,索赔主体的范围还不完善。因此,必须以环境权为权利基础,赋予政府、检察机关和环保社团组织在内的公共利益代表人以索赔资格,构建多元化的生态环境索赔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