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语境下法院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建构--以西湖法院探索建立“四调机制”为例

来源 :中国法学会,甘肃省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ewll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调解这一被誉为“东方经验”的制度,除能体现尊重人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治基本原则,改善纠纷解决效果,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外,更能达到良,好社会效果。因此,与其说调解是一项制度设计,不如说是一种应现实需要的产物。通过调研,笔者从审判实践的需求出发,积极探索创新诉讼调解机制,认真开展以立案调解、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邀请调解为内容的“四调”机制,创建具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色、与现代诉讼机制协调一致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其他文献
传统司法模式下,法益保护与利益调整、打击犯罪与犯罪增长、治安形势与司法成本之间成了一个永远不解的结。本文提出不论是传统司法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制度,还是引入和谐理念开创的修复性司法模式,都集中体现了当今世界和谐司法、科学发展的理念与潮流,其间所蕴涵的公开、参与、和谐、共赢等价值理念,所体现出来的公平、公正、民主、效率等时代精神,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很强的积极意义。
本次研讨会以“工程上民法实务问题研究”为主题,在学术与实务并重、理论指导实践的原则指导下,主要围绕以下7个方面,探讨海峡两岸工程领域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目的在于加强两岸地区的学术交流,促进工程法民法实务问题的解决。7个方面包括:一、如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在工程承揽契约中的适用;二、讨论建设工程合同中“黑白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三、从台湾法的角度探讨制造物供给契约的法律性质;四、关于受托管理人的法律
本文首先阐述了德国法之行为基础理论及台湾“民法”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其次,介绍了适用情事变更的类型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最后,分析了债务不履行与情事变更原则的差异。
本文通过对工程师(包括业主代表和监理)和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及代理权限,以及大陆2007版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论述受托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委托权限扩大化趋势的分析,并结合大陆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说明工程受托管理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对受托管理人进行权力限制的合同特别约定及其法律意义。
本文首先论述了工程技术服务范围。其次,介绍设计及监造合同的法律性质。最后,探讨了咨询工程师在设计合同、设计及监造合同的义务。
本文主要从南京长江第三大桥、南京长江第二大桥、长江南京段上游过江隧道等一系列大型交通基础设施的资本运作,探讨了公私合作制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运作方案,及其大陆收费公路特许权的立法体系。
本文就台湾的公共工程经验中所出现的一些政府部门排斥仲裁的现象,讨论其发生的原因,并探讨了政府对于采纳仲裁制度作为公共工程争议解决方式所应有的思考面向。
工程造价的结算涉及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重大经济利益的分配。在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工程款的结算,一直是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2004第14号司法解释虽然对这一问题有所关注,但相关规定却失之含糊,实践中仍无法准确适用。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必须区分承、发包人在此问题上的不同请求权内容,在承包人不主张按合同约定结算的情况下,以合同法折价补偿的规定为处理原则,方可补偿
政法机关应当废除“指标制”实现执法为民。政法工作不是千篇一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各自工作内容不一样,但应当统一于执法为民。政法机关是医治社会问题的大医院,政法干警则是医生,这类医生的目标和追求不是为钱。政法工作应当围绕“医病”这个目标建立“常量”,不要盲动,下错了药人命关天。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形势已经进入了一个严峻的历史时期。宗派纠纷械斗、恶势力横行、暴力抗法、封建迷信与邪教、群体性治安事件等严重危害农村的社会稳定。必须打击和防范坑农害农、破坏农田水电等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作好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