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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表明了我国以清算为单一价值目标的传统破产法正向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破产法转变,实行彻底的破产和解分离主义立法原则,将破产和解从破产整顿(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中脱离出来,摒弃了双轨制的立法体例,形成独立的一元化破产和解制度。笔者结合法院审理破产和解案件的实践经验,从法官的角度分析和思考和解程序在应用中的相关问题,以期正确公正地审理破产和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