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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已将电子数据纳入到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中,接下来应尽快制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数据审查规则。然而,目前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识尚存在以偏概全等误区,要想正确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必须首先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