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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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导致的肢体瘫是一种常见的损害后果,鉴定时首先应分清因果关系。本案中,医院病历资料及法医阅片均提示被鉴定人受伤当日即出现颅脑外伤,且符合新鲜损伤表现,分析认为其左颖部为直接外伤,右颖叶脑挫裂伤并硬膜下血肿,属于对冲性损伤。本案中,被鉴定人既往存在残疾,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鉴定方案是对被鉴定人本次外伤前、后左上肢的伤残等级分别进行评定,即被鉴定人目前的实际残疾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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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乾盛司法鉴定中心 云南 昆明 65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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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导致的肢体瘫是一种常见的损害后果,鉴定时首先应分清因果关系。本案中,医院病历资料及法医阅片均提示被鉴定人受伤当日即出现颅脑外伤,且符合新鲜损伤表现,分析认为其左颖部为直接外伤,右颖叶脑挫裂伤并硬膜下血肿,属于对冲性损伤。本案中,被鉴定人既往存在残疾,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鉴定方案是对被鉴定人本次外伤前、后左上肢的伤残等级分别进行评定,即被鉴定人目前的实际残疾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五级伤残,而本次交通事故伤前其自身残疾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六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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