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自首有关问题研究

来源 :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xjz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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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从而有效地实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在纪检机关“两规”期间自首与准自首的认定,如实供述方面涉及的自首认定,赃款赃物追缴对自首认定的影响及关于职务犯罪单位自首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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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时要牢固树立政策意识,坚持服从大局的观念;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服从党和人民群众的指挥和命令。处理好司法民主与审判独立、审判效率与审判公正的关系。坚持职权审理原则、刑民互补原则、审判公开原则。最后具体分析了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机制的基本内容。
纵观大陆法系有关国家的刑法典,可以看出,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规定集中在侵犯职业秘密这个方面,即侵犯因职业原因掌握的他人秘密,其他类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几乎没有规定。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的现状不容乐观,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进行分析,通过适当地解释,合理地划定犯罪圈,并为今后的司法解释提出粗浅的建议。
本文旨在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狭义范畴内讨论针对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问题。从同类客体上看,我国刑法第285,286条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但是综合其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或者犯罪结果等要件要素来看,其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甚至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属性日益明显,并成为主导;那种以炫耀、宣扬某种精神为主要目的黑客已经极为稀罕。故此,刑法第285, 286条所侵犯客体至少可以被判定为复合客体或者选
量刑实体规范化,能充分考虑不同被告人的不同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对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分析了量刑实体规范化理论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传销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本文阐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的认定,分析了传销活动仍有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可能,鉴于当前传销犯罪猖撅,对于传销活动的发起人、策划者以及骨干分子应加大打击力度,但对于情节一般的积极参加者和普通参加者要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态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9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意见》”),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统一司法认识,保证执法统一性的问题,主要对一般自首、特殊自首、单位自首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刑事二审中新证据的收集、采信等具有更为重要的诉讼意义,然而这一部分却恰恰缺少立法规制和理论研究。本文从司法实务出发,但不拘泥于纯粹的经验做法,对刑事二审中的“新的证据”做出解析,以最大程度地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为今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法律规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文认为在审判中不应对于被害人的情感一律予以排斥,而应采取限定性考虑、适用的态度。在量刑中考虑被害人因素,即能保证个案公正的更好实现,也能确保刑罚功能尤其是秩序恢复的实现。在量刑中考虑被害人因素既有实体法的学理依据,也有程序法上的学理依据。
本文分析了卷宗移送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劫取刑事案件的卷宗移送制度对我国的证据审查、判断方式的影响,作一经验研究,以其揭示背后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程序是由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诉讼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构成这个整体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服务整体功能的发挥。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构造上,卷宗移送制度正是限制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发挥整体作用的关键点所在。